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二三二六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二三二六號
- 原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柒拾玖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租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碼電信設備使用,惟自民國九十五月起至同年七月止,尚積欠原告電信費新台幣(下同)一萬一千一百元,迭經催繳,仍不給付,爰依據行動電話租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電信費一萬一千三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則以:被告並未向原告申請租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碼電信設備使用,亦未委託他人申請,兩造並未訂明租用契約,被告不應負給付電信費之責,為此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等語,資為抗辯。
三、本件經查:
㈠按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