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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二三二六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二三二六號

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柒拾玖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租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碼電信設備使用,惟自民國九十五月起至同年七月止,尚積欠原告電信費新台幣(下同)一萬一千一百元,迭經催繳,仍不給付,爰依據行動電話租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電信費一萬一千三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則以:被告並未向原告申請租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碼電信設備使用,亦未委託他人申請,兩造並未訂明租用契約,被告不應負給付電信費之責,為此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等語,資為抗辯。

三、本件經查:

㈠按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二三二六號於民國 92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電信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