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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再小字第三號

清償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柯彩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雄再小字第三號

再審原告
乙○○
再審被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柯彩燕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林姵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再小字第三號於民國 93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消費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