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雄再小字第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柯彩燕
- 當事人乙○○、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雄再小字第三號 再 審原 告 乙○○ 再 審被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柯彩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林姵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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