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雄小字第3595號
- 聲請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代理人
- 陳慕勤
- 原告
- 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源
- 訴訟代理人
- 林博源
- 被告
- 邱大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10月28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邱大峰」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邱大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聲請人聲請更正,經查明屬實,依法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