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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雄小字第359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李育信

聲請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陳慕勤
原告
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源
訴訟代理人
林博源
被告
邱大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10月28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邱大峰」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邱大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聲請人聲請更正,經查明屬實,依法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雯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93年度雄小字第3595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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