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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聲字第95號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黃惠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聲字第95號

聲請人
哈博衛星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九邦衛星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 條 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執行異議事件,業經另行具狀起訴(95年度雄簡字第904 號),本件執行事件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願供擔保,請裁定貴院94年度執字第61339 號強制執行事件於鈞院95年度雄簡字第904 號執行異議之訴確定前停止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固以相對人並未取得確定判決為由,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經本院以95年度雄簡字第904 號審理中,業經本院調閱該卷宗審閱屬實。然查,相對人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為本院94年度訴字第268 號民事判決,該判決主文第二項為「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玖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已據本院調閱94年度執字第61339 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誤。是相對人據本院94年度訴字第268 號民事判決即得供擔保後聲請為假執行;聲請人亦得逕為反擔保向本院執行處聲請免為假執行。是聲請人以相對人並未取得確定判決為由,向本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惠玲

            書記官 何承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聲字第95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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