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584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5841號
- 上訴人
- 敦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 月30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1,2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