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聲字第9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聲字第95號
- 聲請人
- 哈博衛星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九邦衛星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 條 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執行異議事件,業經另行具狀起訴(95年度雄簡字第904 號),本件執行事件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願供擔保,請裁定貴院94年度執字第61339 號強制執行事件於鈞院95年度雄簡字第904 號執行異議之訴確定前停止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固以相對人並未取得確定判決為由,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經本院以95年度雄簡字第904 號審理中,業經本院調閱該卷宗審閱屬實。然查,相對人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為本院94年度訴字第268 號民事判決,該判決主文第二項為「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玖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已據本院調閱94年度執字第61339 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誤。是相對人據本院94年度訴字第268 號民事判決即得供擔保後聲請為假執行;聲請人亦得逕為反擔保向本院執行處聲請免為假執行。是聲請人以相對人並未取得確定判決為由,向本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