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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217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張世賢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康福旅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秀玉
被告
來南國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宋瑜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217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6 月5 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肆佰玖拾玖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交通部觀光局96年4 月18日觀業字第0963000935號函、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及機票購票確認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亦不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張世賢

  書 記 官 徐麗紅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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