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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362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張世賢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仁勇
被告
甲○○
被告
被告
亞洲聯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362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25日下午3 時8 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參仟參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基準利率變動表及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到場亦不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張世賢

  書 記 官 徐麗紅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麗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3623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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