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30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308號
- 聲請人
- 寶泰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陸發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丁○○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308號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