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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308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莊珮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308號

聲請人
寶泰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陸發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丁○○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308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公示送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