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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調字第267號

確認本票部份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黃呈熹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調字第267號確認本票部份債權不存在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5 月12日上午10時3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一(3樓)調解爭議:

朗讀案由:聲請人  甲○○ 到相對人  乙○○ 到調解委員 顏明進 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兩造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顏明進報知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確認本院97年度票字第1920號本票裁定有關被告持有原告簽發本票壹佰捌拾萬元(如附表所示裁定一紙),其中超過參拾參萬元及自民國95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部分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法 官 黃呈熹

  書記官 王楨珍

法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調字第267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部份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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