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調字第267號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調字第267號確認本票部份債權不存在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5 月12日上午10時3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一(3樓)調解爭議:
朗讀案由:聲請人 甲○○ 到相對人 乙○○ 到調解委員 顏明進 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兩造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顏明進報知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確認本院97年度票字第1920號本票裁定有關被告持有原告簽發本票壹佰捌拾萬元(如附表所示裁定一紙),其中超過參拾參萬元及自民國95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部分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