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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19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廣告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
    謝文嵐

  • 上訴人
    時代國際廣告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1947號上 訴 人即 時代國際廣告有限公司 原   告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金龍 被上訴人即 黃強銓 被   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民事簡易事件之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3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月8 日送達,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及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各1 紙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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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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