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202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2021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優品通國際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8年度雄簡字第2021號民事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0,0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7,93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