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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131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鄭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310號

原告
東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樓之3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辰霖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95,797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1310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