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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202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李佳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2021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優品通國際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 月30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2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項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2 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並於民國98年8 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各1 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2021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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