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202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2021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優品通國際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 月30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2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項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2 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並於民國98年8 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各1 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