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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377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3775號

原告
東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之3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辰霖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主張被告積欠貨款未償,而基於買賣價金請求權提起本件給付貨款之訴,惟被告之公司所在地為臺南市○○區○○街32巷16之1 號2 樓,有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1 份可稽,則被告之主營業所位於臺南市,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3775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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