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192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928號
- 原告
- 心想室成大樓K區住戶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中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暨其事實理由欄所載,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依建物登記謄本坪數給付管理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被告按建物謄本坪數繳交管理費之利益為準。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查報其本件所欲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之期間為何,並以每月應繳管費費金額乘以期間月數(其期間超過10 年者,以10年計算)作為所欲請求給付管理費之訴訟標的價額後,依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