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29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2945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文天龍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正城
- 訴訟代理人
- 林柏祥律師
王銘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世明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9年度雄簡字第29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