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86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869號
- 原告
- 揚鳴視聽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齊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訴訟標的為新台幣(下同)6,880,000 元,應徵裁判費69,112元,原告僅繳納裁判費500 元,經本庭於民國99年2月5 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繳納,並在99年2 月22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