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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86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鄭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869號

原告
揚鳴視聽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齊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訴訟標的為新台幣(下同)6,880,000 元,應徵裁判費69,112元,原告僅繳納裁判費500 元,經本庭於民國99年2月5 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繳納,並在99年2 月22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869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