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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294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李宜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2945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文天龍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城
訴訟代理人
林柏祥律師

      王銘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世明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9年度雄簡字第29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2945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