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29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2945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文天龍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正城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陳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8 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因計算金額顯然錯誤經本院100 年9 月8 日裁定更正,並於100 年9 月9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各1 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