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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01號

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李炫德李代昌徐美麗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201號

上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吳金發
選任辯護人
呂秋𧽚律師
選任辯護人
翁方彬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蔡永福
選任辯護人
呂秋𧽚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何新福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張文雪律師
被告
高天助
選任辯護人
王玉楚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思成律師
被告
廖秀雄
選任辯護人
黃鈺華律師
選任辯護人
葉大慧律師
被告
李幸儒
選任辯護人
趙禹任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律師
選任辯護人
吳曉維律師
被告
全臺灣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曾賜美
選任辯護人
趙禹任律師

      張賜龍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全臺灣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選任辯護人吳曉維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李代昌

法 官 徐美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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