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8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281號
- 上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金來
- 選任辯護人
- 趙家光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鄧藤墩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張正忠律師
- 被告
- 簡苑如
- 選任辯護人
- 王森榮律師
賴柏宏律師
上列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8 月2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參、論罪科刑欄之二、所載「被告蔡金來、簡苑如於偵查中自白行賄犯行,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 項減輕其刑。」及據上論結欄「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 項」(判決原本第21頁倒數第6 、7 行、第38頁倒數第7 行、判決正本第21頁倒數第8 、9 行、第38頁倒數第9 行),其中「第4項」係屬誤載,均應更正為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 項」。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參、論罪科刑欄之二、所載「被告蔡金來、簡苑如於偵查中自白行賄犯行,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 項減輕其刑。」,及據上論結欄「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 項」(判決原本第21頁倒數第6 、7 行、第38頁倒數第7 行、判決正本第21頁倒數第8 、9 行、第38頁倒數第9 行),其中「第4 項」係屬誤載,均應更正為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 項」,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