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再字第4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41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許耀仁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3 月14日所為之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102 年度聲再字第41號裁定案由欄「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盜案件」,應更正為「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102 年度聲再字第41號裁定案由欄誤載為「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盜案件」,應更正為「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