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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再字第4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翁慶珍石家禎孫啟強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41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許耀仁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3 月14日所為之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102 年度聲再字第41號裁定案由欄「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盜案件」,應更正為「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102 年度聲再字第41號裁定案由欄誤載為「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盜案件」,應更正為「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孫啟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梁雅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再字第41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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