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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4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陳明富蕭權閔李政庭

原告
鋼皇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濟欽
訴訟代理人
陳意青律師
被告
王凱永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上訴字第100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唐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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