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字第257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5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文振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3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文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文振前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過失傷害、肇事逃逸公共危險等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有期徒刑4 月,有期徒刑1 年8 月,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執行在案。於民國104 年9 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3 月3 日法授矯字第1060101607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