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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字第257號

聲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凃裕斗施柏宏黃宗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5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文振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3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文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文振前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過失傷害、肇事逃逸公共危險等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有期徒刑4 月,有期徒刑1 年8 月,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執行在案。於民國104 年9 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3 月3 日法授矯字第1060101607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宗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鴻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字第257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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