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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170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簡志瑩王俊彥曾鈴瑛

上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黃耀輝
選任辯護人
雲惠鈴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45號,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曾鈴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以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70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