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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國聲字第2號

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徐美麗莊珮君毛妍懿

聲請人
即被告
劉萬禮

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街00巷0號 14樓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國訴字第1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劉萬禮(下稱聲請人)前所涉犯之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業經本院為無罪判決,所受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應視為撤銷。爰請通知內政部移民署等相關機關,解除聲請人之出境、出海限制等語。

二、聲請人前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雖經本院為無罪判決,本院民國113年8月22日所為延長限制聲請人出境、出海之處分亦因而視為撤銷。惟因檢察官已於上訴期間就本案提起上訴,而經本院審酌結果,認聲請人仍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規定之限制出境、出海之事由與必要,因而自114年3月31日起,依前開規定逕行限制其出境、出海,有該裁定可稽,故聲請人請求本院通知內政部移民署等相關機關,解除其出境、出海限制,礙難准許,其聲請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毛妍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鴻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國聲字第2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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