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5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泓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6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泓翔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同表所示之刑,其中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泓翔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同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同表所示之刑,並於該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乙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其中編號1、4、6、7-1、7-2、12、13、19至22、29、30、39、40、43、45、49所示之罪皆係得易科罰金之罪,至於其餘各罪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乃屬現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此業經受刑人具狀聲請仍予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簽寫之同意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考,符合同條第2項規定。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又查附表部分罪刑曾經定應執行刑之情形,詳如同表備註欄所示,是本院所定應執行刑應慮及上述內部界限。準此,審酌受刑人附表所涉犯行除其中七罪係涉犯毀損、施用毒品、非法持有子彈及乘機猥褻罪外,其餘均為(加重)竊盜,則被告透過(加重)竊盜之多數犯罪所顯示之人格特性並無不同,然其餘犯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則較低;而考諸(加重)竊盜最重法定本刑為5年有期徒刑,故單一行為犯上述罪名所造成之財產法益損害縱使甚鉅,最高亦僅能判處5年有期徒刑,故縱將受刑人各次(加重)竊盜犯行各係侵害不同管領人之財產法益一節考量在內,亦應斟酌上述法定最重本刑之考量;另參酌附表各罪之犯罪時間大抵均在111年12月至112年11月間等情;此外,經本院函請受刑人針對本件陳述意見後,受刑人表述略以:司法實務於合併定應執行刑時均大幅減低從輕,受刑人以為本件亦應有所適用,因本案所犯竊盜、毒品案件均為短時間內所犯,因檢察官分案先後起訴始分別審判,此對於受刑人之權益難謂無影響,而受刑人於所涉案件當中犯後態度良好,部分犯行更有賠償被害人,且此等案由較諸殺人等重大案件情節尚屬輕微,故應著重於對於受刑人之教化、矯治,而非一味重罰之旨(聲字卷第485至493頁),爰就各罪所宣告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加重竊盜未遂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02.28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732號 112.11.07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732號 112.12.13 2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拾月 111.12.06 本院112年度上易字363號 112.12.27 本院112年度上易字363號 112.12.27 3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捌月 112.10.06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268號 113.02.27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268號 113.04.09 4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10.06 5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柒月 112.06.0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398號 113.03.28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398號 113.05.23 6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壹仟元折算壹日 (共叁罪) 112.01.26 112.01.25 112.01.25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27、346號 113.03.28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27、346號 113.03.28 7-1 竊盜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03.13 7-2 毀棄損壞(聲請書誤載為竊盜)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01.13 8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柒月 (共叁罪) 112.01.25 112.02.10 112.03.07 9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捌月 (共貳罪) 112.01.03 112.02.13 10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玖月 (共叁罪) 112.01.26 112.01.19 112.02.08 11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拾月 112.01.26 12 竊盜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03.1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215號 113.04.3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215號 113.05.31 13 竊盜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11.04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682號 113.05.17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682號 113.06.19 14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捌月 112.10.26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76號 113.06.1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76號 113.09.30 15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拾月 112.05.27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687號 113.06.14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687號 113.09.30 16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玖月 112.06.02 17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捌月 (共貳罪) 112.02.28 112.05.25 18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柒月 (共叁罪) 112.02.20 112.02.28 112.03.15 19 竊盜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05.19 20 加重竊盜未遂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共貳罪) 112.02.20 112.03.02 21 非法持有子彈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壹仟元折算壹日 不詳時間至112年6月3日遭查獲時止(聲請書誤載為「112年1月1日」) 22 竊盜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03.02 23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捌月 112.10.23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498號 113.06.17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498號 113.09.30 24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捌月 112.10.16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147號 113.06.19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147號 113.10.19 25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玖月 112.10.27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456號 113.06.24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456號 113.09.05 26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柒月 112.10.15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74號 113.07.09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74號 113.09.11 27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玖月 112.10.28 28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捌月 112.10.19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469號 113.07.16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469號 113.08.20 29 加重竊盜未遂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11.04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054號 113.08.06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054號 113.10.15 30 竊盜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05.19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69號 113.08.23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69號 113.08.23 31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柒月 (共貳罪) 112.01.07 112.03.13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078、1343號(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520號等」,然該二審判決係以上訴顯無具體理由而不合法定程式為由,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駁回上訴,參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094號裁定意旨,應以一審判決為最後事實審) 113.07.12(聲請書誤載為二審判決裁判日「113.09.16」,應予更正之理由同左欄)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520、521號 113.09.16 32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捌月 112.05.29 33 加重竊盜未遂 有期徒刑玖月 112.01.07 34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拾月 (共柒罪) 112.01.07 112.02.07 112.02.27 112.02.27 112.05.29 112.05.27 112.05.27 35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柒月 112.10.07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019號(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535號」,然該二審判決係以上訴無具體理由而不合法定程式為由,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駁回上訴,參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094號裁定意旨,應以一審判決為最後事實審) 113.07.17 (聲請書誤載為二審判決裁判日「113.09.23」,應予更正之理由同左欄)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535號 113.09.23 36 乘機猥褻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2.10.26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侵訴字第43號 113.10.29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侵訴字第43號 114.01.02 37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柒月 112.10.15 38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拾月 112.10.16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460號 113.11.12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460號 113.12.12 39 竊盜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10.16 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51、352、353、354、355、356號 113.12.25 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51、352、353、354、355、356號 113.12.25 40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壹仟元折算壹日 (共貳罪) 112.05.15 112.05.15 41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柒月 (共貳罪) 112.05.15 112.10.15 42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捌月 (共伍罪) 112.05.19 112.06.01至同月3日 112.10.06 112.10.06 112.10.11 43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11.05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4449號 114.02.05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4449號 114.03.13 44 加重竊盜未遂 有期徒刑玖月 112.10.3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294號 114.04.09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294號 114.05.07 45 竊盜未遂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06.02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78號 114.04.1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78號 114.05.21 46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壹年 112.10.22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48號 114.05.27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48號 114.05.27 47 加重竊盜未遂 有期徒刑柒月 112.10.31 48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玖月 112.10.31 49 竊盜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10.31 50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捌月 112.10.31 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245號 114.07.29 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245號 114.07.29 備註: ⑴編號15至18、19至22曾經判決分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壹年捌月確定。 ⑵編號26至27曾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確定。 ⑶編號31至34曾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確定。 ⑷編號36至37曾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