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
- 原告
- 蔡四八
- 被告
- 張景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31號重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31號重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