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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徐美麗黃右萱莊珮君

原告
蔡四八
被告
張景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31號重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莊珮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淑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5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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