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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77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王憲義張盛喜李璧君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177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4年12月2 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3月1 日第1 次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1 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5年5 月1 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再經第2 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5年7 月1 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再經第3 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5年9 月1 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再經第4 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5年11月1 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再經第5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1 月1 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 月2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李璧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唐奇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777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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