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56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6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7年11月16日犯業務過失致死罪,經本院以91年度交上更㈠字第8 號(偵查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8049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6 條第2 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