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605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0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1年8 月間犯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223 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1179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