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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7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李炫德蔡國卿簡志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7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高雄市○○

          之7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6 月間犯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22 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885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簡志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白 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73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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