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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聲減更(一)字第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莊秋桃陳箐范惠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更(一)字第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第2011號),裁定後,經最高法院第1 次發回,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 、2 、6 至9 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2 、6 至9 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褫奪公權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1年11月9 日起迄於82年3 月間止犯施用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2 、編號6 至編號9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係經撤銷假釋後於96年1 月19日入監執行殘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陳 箐

法 官 范惠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華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聲減更(一)字第2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