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聲減更(一)字第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更(一)字第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第2011號),裁定後,經最高法院第1 次發回,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 、2 、6 至9 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2 、6 至9 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褫奪公權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1年11月9 日起迄於82年3 月間止犯施用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2 、編號6 至編號9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係經撤銷假釋後於96年1 月19日入監執行殘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