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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聲字第675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莊飛宗蔡廣昇謝宏宗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75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新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雖犯殺人罪,但事後已向警局自首,應無逃亡之虞,且本案之證人已訊問完畢,已無羈押之必要,為此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被告因涉犯殺人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所犯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恐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且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於99年3 月26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並不能因具保使其原因消滅。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謝宏宗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蘇恒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聲字第675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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