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25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25號
- 上訴人
- 勤萬成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威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626,946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第1078地號土地公告現值8,167 元×被上訴人請求返還土地面積3,779.2 ㎡)+(第1079地號土地公告現值8,167 元×被上訴人請求返還土地面積313.96㎡)+(第1083地號土地公告現值8,300 元×被上訴人請求返還土地面積1.54㎡)+(第1084地號土地公告現值8,167 元×被上訴人請求返還土地面積267.58㎡)=35,626,94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8,3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