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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25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簡色嬌林紀元郭慧珊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25號

上訴人
勤萬成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威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626,946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第1078地號土地公告現值8,167 元×被上訴人請求返還土地面積3,779.2 ㎡)+(第1079地號土地公告現值8,167 元×被上訴人請求返還土地面積313.96㎡)+(第1083地號土地公告現值8,300 元×被上訴人請求返還土地面積1.54㎡)+(第1084地號土地公告現值8,167 元×被上訴人請求返還土地面積267.58㎡)=35,626,94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8,3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郭慧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曾允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25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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