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2 日
- 法官簡色嬌、張維君、郭慧珊
- 當事人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日立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24號上 訴 人 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達汶 訴訟代理人 張金城 陳妙真 周慧婷 林廣淳 被上訴人 台灣日立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塚真弘 訴訟代理人 廖郁晴律師 張柏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2 月19日下午4 時0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謝佳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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