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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2 日
  • 法官
    簡色嬌張維君郭慧珊

  • 當事人
    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日立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24號上 訴 人 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達汶 訴訟代理人 張金城 陳妙真 周慧婷 林廣淳 被上訴人  台灣日立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塚真弘 訴訟代理人 廖郁晴律師 張柏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2 月19日下午4 時0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謝佳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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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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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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