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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4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魏式璧黃宏欽陳宛榆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45號

上訴人
聯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健誼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家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楓丹律師
被上訴人
同宏機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敏正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妍孝律師
複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4 月18日下午2 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審判長法官 魏式璧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蔡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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