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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124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簡色嬌張維君郭慧珊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24號

上訴人
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達汶
訴訟代理人
張金城
訴訟代理人
陳妙真
訴訟代理人
周慧婷
訴訟代理人
林廣淳
被上訴人
台灣日立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塚真弘
訴訟代理人
廖郁晴律師

      張柏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2 月19日下午4 時0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郭慧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佳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124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