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109號
- 上訴人
- 王溪洲
- 上訴人
- 蔡永堅
- 上訴人
- 李瑞麟
- 上訴人
- 黃進銘
- 上訴人
- 沈銘修
- 上訴人
- 華運倉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張鴻江
- 上訴人
- 陳佳亨
黃建發
洪光林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3年9月25日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09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