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110號
- 上訴人
-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再興
- 上訴人
- 李謀偉
- 上訴人
- 王溪洲
- 上訴人
- 蔡永堅
- 上訴人
- 李瑞麟
- 上訴人
- 黃進銘
- 上訴人
- 沈銘修
- 上訴人
- 華運倉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鴻江
- 上訴人
- 陳佳亨
黃建發
洪光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10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之,逾期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