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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4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許明進蔣志宗張維君

上訴人
陳立崇(即余金土、余緄太、余雅琪、余惠田、蕭

陳建勲(即余宗仁之承當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良元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6月13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張維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璽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4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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