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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6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黃國川何佩陵黃宏欽

上訴人
立宇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力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樂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旭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尤惠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067,6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6,789元,而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黃宏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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