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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抗字第2號

返還消費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蘇姿月郭宜芳劉傑民

再審聲請人 許太鸎

再審相對人 宮廷遊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明晃
法定代理人
再審相對人 易亨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郁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款項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本院112年度抗字第5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聲請駁回。

聲請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表明再審之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係指必須敘明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而言。否則其聲請即屬不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最高法院60年度台抗字第688號、70年度台聲字第64號裁判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僅泛言其遭非法玩家恐嚇、威脅及強迫儲值,向客服反應未得到合法回應及處理,爰就本院民國112年度抗字第57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等語(見本院卷第7頁),惟再審聲請人並未於書狀敘明原確定裁定有何再審之具體情形,揆諸前開說明,自難認其再審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劉傑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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